進入到新的一年,在新一年當中醫保改革新政推出了利好政策,來幫助我們降低支付費用并進行改變整個醫療行業向好發展,在新政推出后自己來到醫療機構進行實地體驗發現:1,服務流程標準化 2,醫院人數減少 3,醫療機構水平在逐漸增加,在深度執行醫改新政還會有更多的利好消息。我們大家有多少了解醫改政策?醫改政策對我們又有哪些好處呢?醫改到底在改什么?每次醫改政策推出的服務有哪些?
新政一:
醫療糾紛可采取“第三方調解模式”
日前,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從3月1日起,浙江省將普設中立的、具有民間性的組織———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會),實行“第三方調解模式”調解醫療糾紛。《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市、縣(市)設立醫調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會。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政府規定。醫調會須建立由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補貼由本級政府予以解決。
醫調會的工作職責主要有:調解醫療糾紛;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提供有關醫療糾紛調解的咨詢服務等。
醫調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
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不屬于醫調會受理范圍。而且,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使調解結果更合理,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要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調解成功簽署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該按照協議內容如實履行。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要告知其推舉代表參加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名。
專家解讀(區衛生局副局長蔡祖華):近年來,我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增多,引起社會關注,也給醫患關系和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過去發生醫療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可以采取直接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辦法》在保留這些處理方式的基礎上,開啟了第四條通道,即人民調解。《辦法》的出臺,為醫療糾紛建立了一個公正公平、及時便民的處理機制,有利于醫患雙方增加溝通渠道,增強醫療糾紛調處的公平性,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減少高成本的司法訴訟,從而為醫改提供良好社會環境。
新政二:
改革醫藥價格形成機制
今年2月27日,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于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實施意見》,從而吹響了我省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號角。
據了解,此次我省改革醫藥價格形成機制的目標任務是:到2011年,政府管理醫藥價格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比較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逐步好轉,藥品價格趨于合理,醫藥費用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醫藥衛生事業發展規律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醫藥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反映生產服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醫藥價格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方法科學;醫藥價格秩序良好,市場競爭行為規范。
其中,2011年前的主要任務是:完善醫藥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范圍,改進價格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合理調整藥品價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藥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在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低偏高的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對植(介)入類等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的監管;強化成本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完善藥品成本價格監測制度,加強藥品價格形勢分析,公開市場價格信息,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定期開展醫藥價格檢查,加強動態監管,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醫藥費用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
專家解讀(區衛生局副局長徐康):讓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必須保障群眾的基本用藥需求,以有限的資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醫藥改革,不僅有利于優化醫藥資源配置,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需求,克服醫藥資源浪費與短缺問題。同時,能夠有效解決看病貴、看病難問題,切實減輕人民群眾的醫藥負擔。
新政三:
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
2月25日,省物價局下發了《關于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通知》,該通知確定以統一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統一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統一網上集中采購、統一集中配送、統一組織結算、統一基本醫療保險優惠政策的“六統一”作為我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內容。其中,“全部藥品實行零差率銷售”是核心內容。
我省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將分三個階段推進。從2月25日到6月30日,是我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過渡階段。在這一時期,準許使用的藥品有五類:一是307種國家基本藥物。二是150種省增補的藥品。三是12種用于防治六種常見慢性疾病的藥品。四是現有庫存藥品。這是指剔除國家307種、省增補150種、防治慢性疾病自選的12種以外的藥品,要按進價零差率銷售。五是對有30張及以上床位基層醫療機構的住院病人用藥。其使用品種數量必須控制在在用藥品總品種數的40%以內,且只能用于臨床住院病人,藥品銷售收入控制在總藥品收入的30%以內。
從7月1日12月31日,是完善階段。在這一時期可使用的藥品有三類:一是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增補的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二是過渡期內防治高血壓等6種常見慢性疾病庫存藥品。三是對有30張及以上床位基層醫療機構的住院病人用藥,其可使用的其他藥品品種數量減少到在用藥品總品種數的20%以內,藥品銷售收入減少到總藥品收入的10%以內。
從2011年開始,所有實施地區的基層醫療機構都只能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和省增補的非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全部實行零差率銷售;在全省初步建立規范的、保障有力的、覆蓋城鄉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到2011年全省所有縣(市、區)的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機構將全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單位從基層醫療機構推廣到醫院,人事制度、績效工資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財政投入補償制度將不斷與基本藥物制度相銜接。
專家解讀:基本藥物是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藥品,國家對基本藥物將統一制定零售指導價格。省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在國家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政府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統一采購價格。根據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初步測算,基本藥物價格平均降幅約在10%左右。
使用基本藥物,基層群眾能夠獲得以下實惠:一是省錢,基本藥物不但本身價格低廉,而且報銷比例高,能夠有效降低群眾的用藥負擔;二是安全有效,政府在招標采購過程中已經進行了必要的遴選,藥品質量有保障;三是可以避免藥物濫用,防止患者對藥物濫用而產生耐藥性;四是方便可及,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能獲得。
這就是這次醫改帶給我們的好處,這些好處也讓醫療行業發生了新的變化。這些變化給我產生一個疑問?醫改到底在改什么?能改多長時間?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追溯到中國剛成立的時候,以下是醫療改革的四次的時間段和改什么?如下 :
第一次新中國成立后至1977年 計劃經濟階段 改變醫療行業的體制
第二次1978至2005年 醫療服務市場化階段 改革醫院的思維運作方式
第三次2005至2008年 政策反思階段 總結前兩次的經驗
第四次 2009年至今 新醫改階段 已人為本,正確的定義出醫院的價值
醫療改革是一場不會停下的戰役,這場戰役會主要圍繞讓每個人都能看病,治療而展開的。